罗引﹝2017﹞1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已经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3日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
深圳市罗湖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8日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
管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巩固罗湖区总部经济、金融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优势地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和城市更新的发展,实现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和《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深财预〔2015〕94 号)、《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罗财〔2016〕30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或产业并购的机构。
第三条 深圳市罗湖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从事引导基金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管理机构在子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备案运行的管理机构,也可以是为申请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而新设的管理机构,但新设的管理机构应在罗湖区注册,且该新设管理机构应是原管理机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确保管理团队的延续性。申请设立天使基金的,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00万。
(二)完整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有2年以上的合作经历,管理团队承诺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间不中途退出,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6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充分的募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申请设立天使基金的,管理团队实际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丰富的投资经验。管理团队有5个以上(含5个)作为项目主投方的投资案例。对于所管理的基金总规模,投资进度超过70%。申请设立天使基金的,管理团队有2个以上(含2个)作为项目主投方的投资案例。
(五)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完整的档案管理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具备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良好的管理业绩。管理团队有3个以上(含3个)的投资项目已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成功退出的案例,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申请设立天使基金的,管理团队有2个以上(含2个)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第五条申请引导基金公司出资设立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注册:子基金必须注册在深圳市罗湖区。
(二)基金规模: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申请设立天使基金的,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出资要求: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机构须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且不低于1%。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在基金组建时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子基金出资人资质条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天使基金的,管理机构的出资不得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5‰。
(四)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五)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更新、消费升级、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重点领域。
(六)管理费用及收益分配:子基金存续期内,费率及收益分配参考行业惯例。
(七)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机构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八)符合《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子基金备案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及协调议事机构,对引导基金公司遴选的管理机构的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遴选管理机构: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公司按照管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申请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指南要求,编制申请方案,向引导基金公司进行申报。
(二)初步筛选。引导基金公司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筛选符合《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与本办法要求的方案予以立项。
对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以外且纳入深圳市和罗湖区重点扶持的特定行业基金及其他的“一事一议”特定投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亦应编制申请方案,并报送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根据《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方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予以立项。
(三)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负责组织对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可自行进行尽职调查,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四)专家评审。引导基金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管理机构的申报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会的专家由政府代表1-2名、投资专家2-3名、法律专家1名组成。评审专家通过会前材料审阅、现场听取管理机构陈述、现场提问与答辩等方式对申报方案进行审阅,并从“投资团队、募资能力、投资能力、风险控制、退出策略”等5个核心维度,填写表决票,进行表决。
区引导基金参与国务院及其部委、省、市政府全资设立的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直接使用上述机构的尽调报告与专家评审结果,提交管委会审议。
(五)征求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引导基金公司将经过专家评审会审议后的方案分送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六)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完成后,对评审合格的管理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发现问题,一经核实,审批程序终止。
(七)管委会审议与决策。引导基金公司将申报方案及合伙协议、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各部门反馈意见、公示结果等文件汇总,上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提请召开管委会,对管理机构的申报方案及合伙协议进行审议、决策。
对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以外且纳入深圳市和罗湖区重点扶持的特定行业基金及其他的“一事一议”特定投资项目,由引导基金公司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区财政局提请管委会审议与决策。
(八)方案实施。根据管委会的决策结果,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完善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报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引导基金公司负责签署,并开展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事宜。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试行期间,有必要可对本办法进行补充修改,依程序报批后,按修改后的办法执行。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申报指南.doc
来源:罗湖区财政局(原文链接)